二、当事人运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适GB2760-2024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添加剂利用尺度》要求的“龙眼”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。
项目不合适GB2760-2024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添加剂利用尺度》要求,查验结论为不及格。
一、2026年1月15日,刘闵(孝南区杨店镇天遇鲜果园)运营的“龙眼”,正在2026年湖北孝感孝南区除夕、春节“两节”食物平安专项监视抽检中,经湖北洁源检测无限公司对该产物的查验,上述产物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适GB2760-2024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添加剂利用尺度》要求,查验结论为不及格。2026年2月11日,孝感市市场监视办理局收到不及格演讲后,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、《湖北省食物平安抽检监测后处置办理法子》的相关,当即启动畅通环节的核查措置工做,责令当事人遏制运营上述不及格产物,召回不及格产物,并立案展开查询拜访工做。经查,当事人运营食物名称:“龙眼”,购进日期:2026年1月10日,同批次购进1件(12公斤),购进价钱:150元/件,发卖单价:20元/公斤,货值金额共计240元。当事人收到不及格《查验演讲》后,因为该批次产物发卖时间较长,无法召回。
三、鉴于当事人正在本案查询拜访期间,能积极共同法律查询拜访,积极进行整改,事发后当即发布召回通知布告,认实开展自查,其违法行为轻细,当事人运营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要求的“龙眼”非当事人所出产,具备不知情、非客不雅居心的景象,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次不及格“龙眼”的相关赞扬。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》第三十第一款之,责令当事人更正上述违法行为,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。